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六规定以下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其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
对关税税额在50元RMB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料免征其关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其关税。
《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海关总署规定的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其进出税。另外,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 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其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其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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