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中货物被海关扣留后会如何处理?有如下的7种处理方式?
(1)解除扣留
当违法嫌疑得以排除或者已完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货物将会被及时解除扣留并予以发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如下情形之一出现时,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一)违法嫌疑被排除;
(二)扣留期限以及延长期限届满;
(三)已经履行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2)先行变卖
若被扣留的为危险品,或者是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适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先行变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价款等同于货物,一旦排除了违法嫌疑,就会将价款发还给所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予以处理。然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过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抵缴
倘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将被扣留的货物依法变价抵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且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能够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收缴
收缴属于一种处理措施,被收缴的物品不会发还给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
(B)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C)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 3 个月的;
(E)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5)没收
没收属于处罚措施,被没收的货物不会发还给当事人,处理所得价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
海关对货物、物品进行解除扣留时,很有可能解扣的货物、物品数量与原数量存在差异。这是因为如果案件调查需要对商品进行鉴定,就会产生取样的损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
例如,某企业的一批易腐货物被海关扣留,由于情况特殊,海关批准先行变卖,从而避免了货物的损失。再比如,一家公司因逾期未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其被扣留的货物被依法变价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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