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税局对出口货物加大了抽查力度,针对于某些零关税货物,税局发出了补税的“邀请函”。有些补税通知甚至因联系不到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发货人,而要求申报单位处理代缴,给报关企业带来很大困扰。
一、有些企业不明白既然是出口为零退税率的货物,企业已经不退税了,为什么还要向报关单出口发货人追缴增值税呢?
这个补税依据在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明确说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适用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说的通俗易通一些:零退税产品出口视同内销,需要缴纳补缴国内增值税,根据报关金额与进项发票之差,补齐13%的增值税。
二、零出口退税率货物,需要在出口退税系统中录入申报吗?企业该如何做好税务处理呢?
出口商品中存在退税率为零的情况,是不需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了。但零出口退税率货物是按免税处理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处理,需要进一步根据出口商品的特殊商品征免标志来判断,特殊商品征免标志有两种,一种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另一种是“免税”。如果“特殊商品征免标志”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应征税处理;“特殊商品征免标志”是“免税”的,按照政策规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无需录入申报,只需在增值税申报表申报体现即可。
三、遇到零出口退税率货物,在电子税局查到特殊商品标识“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应征税处理的,出口报关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出口退税率为零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即纳税人应该向税局申请开具出口发票。出口报关企业最好核实货物出口发票,该出口发票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是电子的,发票抬头名称为国外客户名称(与最终打款公司一致),发票上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与报关单一致,发票备注栏填写出口信息(如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等,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有这个出口发票,出口报关企业就可以避免税局追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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