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缮制提单的要求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及银行审单标准,提单(Bill of Lading, B/L)作为重要的海运单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缮制,以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下是正确缮制提单的主要要求:
一、提单正本及张数
- 整套正本提单需注明张数,并按照信用证(L/C)条款提交。
二、承运人信息
- 提单正面需明确注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并包含“CARRIER”一词以表明身份。
- 若提单已注明承运人名称,则在签署时可由该公司负责人签署即可。
- 若由货代(FORWARDER)签署提单,需注明代理身份,例如:
- 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
- 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
三、装船批注要求
- 提单印有“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的,无需额外添加“On board notation”。
- 提单仅印有“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的,必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并注明装船日期。
四、关于“intended”字样
- 若提单包含“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等不确定描述,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标明实际装货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即使与预期信息相同,也需重复标注。
五、港口与地点的区别
- 单式海运提单(港对港运输)仅填写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称(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 若涉及转船(Transshipment),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不得填写在卸货港栏内,而需在货物栏注明“with transhipment at ××”。
- “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概念不同,单式海运提单不得填写“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或“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否则可能引发运输方式误解。
六、提单栏目填写规范
- “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目专用于多式联运,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注明第一程海轮名称。
- “收货人”(Consignee)栏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 若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填写“Order”。
- 若信用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则填写“Order of ××××(申请人全名)”。
- 若信用证规定直接作成买方或开证行的抬头,不得加“Order of”字样。
- “通知人”(Notify Party)应符合信用证要求,注明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七、关于货物描述
- 货物描述必须与商业发票一致,避免差异。
- 若提单使用统称表示货物,该统称须符合信用证描述,且需有可关联的标识(如唛头)。
八、运费和合同条款
- 任何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均不允许出现,即不得注明货物包装或质量缺陷。
- 除非信用证允许,提单不得含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字样(即租船提单)。
- 运输合同条款(如运费支付方式)须符合信用证要求及UCP 500第33条规定。
九、转船规定
- 若信用证允许转船,则同一份提单可涵盖整个运输过程。
- 若信用证禁止转船,提单需确保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无转船。
- 例外情况: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运输,即使注明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需由同一份提单涵盖整个航程。
十、提单修改和签署要求
- 任何提单内容的涂改或更正,须由提单签发人加盖签章。
- 提单必须由受益人(Shipper)背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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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编辑:2025年03月05日 13: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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