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贸易形势不断演变的背景下,目的港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也随之动态调整。为确保出口操作顺利进行,请以船公司单证客服的最新通知或邮件为准,以下内容作为当前亚洲-南亚及大洋洲地区部分目的港提单要求的梳理,仅供参考。
通用提示
部分基本要求在此统一说明,不再重复列出:
提单须注明通知方,且不得使用“same as consignee/same as above”等模糊表述;
货物体积必须列示;
提单内容须明确具体品名,笼统描述不可接受。
亚洲-南亚地区要求
孟加拉国
针对直客,除非为全外资企业或私人物品(须注明“No Commercial Value”并附发票装箱单),不接受Sea Waybill。收货人与通知方信息需明确列示,并依据身份提供9、11或14位的AIN#/BIN#,相关号码须体现在提单上。所有货物必须申报8位HS编码,若涉及多种品名,请按编码分别列出;危险品则需标明Proper Shipping Name、IMCO和UN编号。注意事项还包括不得接受Shad Fish,不接受空白或含糊唛头,至Dhaka的货物禁止为散货,亦不得将同柜货拆分出多票提单。
印度
发货人不得为印度公司。需完整显示收货人与通知方的名称、地址、邮箱和GSTIN号;如为To Order提单,通知方须提供完整信息。所有至印度货物需申报6位HS编码,并提供通知方PAN(永久账号);若为转运至尼泊尔,还需尼方PAN。禁运品类包括手机及配件、女包、糖果、奶粉等。危险品提单不得标注“转运至ICD Tughlakabad”;且禁止将SOC与非SOC合并或多收货人共用同柜。
尼泊尔
必须在提单中标明最终卸货港,确保清关申报准确。
巴基斯坦
需详细列出收货人与通知方的信息,使用SOC柜时,收货人必须为巴基斯坦本地企业(转运至阿富汗除外)。需提供NTN或护照号码,并按不同品名提交相应的6位HS编码。唛头不得使用“see attachment”等不明确术语,需列示净重。如为转运至阿富汗,需满足特定转运方、收货人和通知方的所在地要求,并注明最终港口为Karachi。
斯里兰卡
提单需列出完整的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方信息,收货人须为当地公司,To Order情形下通知方承担信息义务。每个货物项目的描述不应超过1050字符(最多35行,每行30字符),不接受“货已接收”类收货提单。
大洋洲地区要求
澳大利亚
发货人不能为澳洲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需列明清晰名称与地址,To Order提单需确保通知方完整。提单不得显示“care of”、“on behalf of”等字样,也不接受“Container”、“Pallet”等笼统包装单位。所有货物须申报6位HS编码,并注明首个卸货港。
新西兰
收货人应为最终接收方。若提单上显示多个公司并使用“care of”等术语,需进一步明确最终收货方,以利清关。包装单位中“Jerrycan”不可用,卸货港需标明货物在新西兰的首站。
本文出处:航隼帮货代网 | https://www.hangsunbang.com/news/knowledge/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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