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推出的一项惠企政策,目的是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优化营商环境。目前,为了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海关总署发布新的主动披露规定(俗称54号公告),对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涉税违规行为,有条件予以不予处罚、不列入诚信记录等处理。
这些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这些行为不列入信用记录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特别提示
1. 再次提醒,这些涉税违规行为要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
2. 这些措施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
3. 不要放松对申报规范、及时足额纳税的要求。54号公告体现了中国海关“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主动“止损、减损”机会。但有关单位不可存侥幸之心,在运维中不可积聚风险,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在合规的前提下,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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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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