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 14 天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在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由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出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相关批准文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时,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将上述单证制作成关封,交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进口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并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同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的 14 日内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完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回回执,以表明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成。
(8)来往港澳的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相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由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了应按照正常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办理外,还应按照上述(1)-(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写申报单时,“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也无需签发关封,只需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当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需按照上述(1)-(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本文地址:航隼帮货代网 | https://www.hangsunbang.com/news/knowledge/913.html
请尊重作者知识产权,经平台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篇:马士基为最大限度提高其在墨西哥的码头容量,将建立一个配送中心
下一篇:如何避免国际海运货物被海关查扣:如何避免海关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