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风险”“损失”“费用”。
一、承保范围:“风险”部分
风险又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一)什么是“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如雷电、暴风雨、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流冰或其他固体物,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
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与海陆、海河或驳船相连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如地震、洪水、火灾等,也属于海上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内容不包括在海上风险范围之内。
对货物原有的缺陷、发货人的故意损失、商品的特征、货物的自然耗损以及运输迟延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二)什么是“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指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雨淋、短量、渗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和锈损等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等风险。
二、承保范围:“损失”部分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损失,简称“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其包括两类损失:“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什么是“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风险而导致货物实际全部灭失或推定全部灭失,简称全损。
全损又分为: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含义: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原有用途。
举个例子:A、100立方米的棉花发生火灾全部烧成灰烬 B、水泥被水浸泡后完全结成硬块等。
构成“保险标的”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面几种:
A、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完全灭失
B、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用途和价值;
C、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D、载货船舶失踪并达到一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仍查无音讯。如船舶全部沉入海底、船只被盗、货物被占、货物被海水浸湿,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都可以看作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含义:指货物发生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予以全部赔偿,但是残损的货物,必须交给保险公司处理。
而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称为:“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将货物的一切权利、义务都转移给保险人,然后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做法。
委付的条件:
1、将被保险货物全部进行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2、委付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生效,但保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3、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但当被保险人要求做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做全部损失处理。
(二)什么是“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上述全部损失的程度。按照损失产生的原因不同,部分损失可以分为:
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A、共同海损的含义:
①是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
②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如抛货)或某些额外的费用支出(如雇佣拖轮拖拉搁浅的船舶)
B、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存在,且危险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而不是主观膀测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双方的共同安全的,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若是仅为了维护船舶一方或货物一方的利益而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能看作是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行为所导致的,其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且做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效果的,无效果,则无报酬。
A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即损失是由解除危险的措施造成的,而不是由风险本身造成的。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含义:
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这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它只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并不涉及其他方;同时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损失的构成
①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
也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的损失;②单独海损仅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
第二个区别:损失的原因
①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承保风险而人为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②单独海损是由于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第三个区别:损失的承担
①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受益人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大小比例来分摊;②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PS:一般来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被列为单独海损。
三、承保范围:“费用”
指为抢救受损货物,以及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形成的费用,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其包括两类费用:“施救费用” 和“救助费用
(一)什么是施救费用?
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货物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什么是救助费用?
指被保险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助方给予救助方的一种报酬。
救助费用一般被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因为它通常是在船、货双方遭遇共同危险的情况下,为了共同安全由其他船舶前来救助而支出的费用。
在我国,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有“海上救助契约格式"这个格式采取的是“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①施救是由被保险人或代理人采取的行为;②救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的行为。
第二个区别: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①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要赔偿,
②救助必须有效果才会有报酬。
第三个区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①施救可以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
②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
第四个区别: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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