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运价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不定期船运价和班轮运价。其中,前者的费率水平随航运市场的供求关系而波动。在市场繁荣时期,不定期船运费率就会上涨;在市场不景气时,就会随之下跌。后者由班轮公会和班轮经营人确定,它们多与经营成本密切相关,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由于海上集装箱运输大都是采用班轮营运组织方式经营的,因此集装箱海运运价实质上也属班轮运价的范畴。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方法与普通的班轮运输的运费计算方法是一样的,也是根据费率本规定的费率和计费办法计算运费的,并有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之分。
一、国际集装箱海运运价的确定原则
通常,班轮公会或班轮经营人对其确定班轮运费率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公开的。不过,一般来说,传统的“港一港”或称“钧一钧”交接方式下海运运价的确定,通常基于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1.运输服务成本原则
所谓运输服务成本原则(The Cost of Service),是指班轮经营人为保证班轮运输服务连续。有规则地进行,以运输服务所消耗的所有费用及一定的合理利润为基准确定班轮运价。根据这一原则确定的班轮运价可以确保班轮运费收入不至低于实际的运输服务成本。该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航运运价的制定。
2.运输服务价值原则
运输服务价值定价原则(The Value of Service)是从需求者的角度出发,依据运输服务所创造的价值的多少进行定价。它是指货主根据运输服务能为其创造的价值水平而愿意支付的价格。运输服务的价值水平反映了货主对运价的承受能力。如果运费超过了其服务价值,货主就不会将货物交付托运,因为较高的运费将使其商品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因此,如果说按照运输服务成本原则制定的运价是班轮运价的下限的话,那么,按照运输服务价值原则制定的运价则是其上限,因为基于运输服务价值水平的班轮运价可以确保货主在出售其商品后能获得一定的合理收益。
3.“运输承受能力”原则
这是一个很古老,也是在过去采用较为普遍的运价确定原则。考虑到航运市场供求对班轮运输的巨大影响,“运输承受能力”原则(“What the Traffic Can Bear”)采用的定价方法是以高价商品的高费率补偿低价商品的低费率,从而达到稳定货源的目的。按照这一走价原则,承运人运输低价货物可能会亏本,但是,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对高价货物收取高费率所获得的盈利加以补偿。
虽然,价值较高货物的运价可能会高于价值较低货物的运价很多倍,但从运价占商品价格的比重来看,高价货物比低价货物要低得多。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资料统计,低价货物的运价占该种货物FOB价格的30%~50%,而高价货物运价仅占该类货物FOB价格的l%~28%。因此,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运输承受能力定价原则对高价商品是不大公平的,但是这种定价方法消除或减少了不同价值商品在商品价格与运价之间的较大差异,从而使得低价商品不致因运价过高失去竞争力而放弃运输,实现了稳定货源的目的,因而对于班轮公司来说,这一定价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容置疑,上述定价原则在传统的件杂货海上运输价格的制走过程中确实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出现,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海运运价,却实是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面临的全新课题。在过去,由于零散的件杂货种类繁多,实际单位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因而运输承受能力原则比运输服务成本原则更为普遍地被班轮公会或船公司所接受。但是,使用标准化的集装箱运输使单位运输成本的计算更加简化,特别是考虑到竞争的日趋激烈,现在承运人更多地采用运输服务成本原则制定运价。当然,在具体的定价过程中,应该是以运输服务的成本为基础,结合考虑运输服务的价值水平以及运输承受的能力,综合地运用这些定价原则。如果孤立地运用某一个原则,都不可能使定价工作做得科学合理。
由于集装箱班轮运输已进入成熟期,运输工艺的规范化使各船公司的运输服务达到均一化程度,尤其是随着集装箱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运输的损益平衡点越来越高,使得扩大市场占有率,以迅速突破损益平衡点,成为集装箱船公司获利的基础。因此,维持一定水平的服务内容,合理地降低单位运输成本,以低运价渗透策略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应是合理制定集装箱海运运价的重要前提。
二、国际集装箱海运运价的基本形式
目前,国际集装箱海上运输,有几种不同的运价形式,其中主要包括:均一费率(FAK)、包箱费率(CBR)以及运量折扣费率(TVC)等。
1.均一费率
均一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 Rates,简称FAK)是指对所有货物均收取统一的运价。它的基本原则是集装箱内装运什么货物与应收的运费无关。换句话说,所有相同航程的货物征收相同的费率,而不管其价值如何。它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预计的总成本分摊到每个所要运送的集装箱上所得出的基本的平均费率。
这种运价形式从理论上讲是合乎逻辑的,因为船舶装运的以及在港口装卸的都是集装箱而非货物,且集装箱占用的舱容和面积也是一样的。但是,采用这种运价形式,对低价值商品的运输会产生负面影响,因为低费率货物再也难以从高费率货物那里获得补偿。这对于低费率商品的货主来说可能难以接受。例如,集装箱班轮公司对托运瓶装水和瓶装酒的货主统一收取同样的运价,尽管瓶装酒的货主对此并不在意,但瓶装水的货主则会拒绝接受这种状况,最终,船公司被迫对这两种货物分别收取不同的运价。因此,在目前大多数情况下,均一费率实际上还是将货物分为5~7个费率等级。
2.包箱费率
包箱费率(Commodity Box Rates,简称CBR),或称货物包箱费率,是为适应海运集装箱化和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运价形式。这种费率形式是按不同的商品和不同的箱型,规定了不同的包干费率,即将各项费率的计算单位由“吨”(重量吨或体积吨)简化为按“箱”计。对于承运人来说,这种费率简化了计算,同时也减少了相关的管理费用。
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等级的划分与件杂货运输的等级分类相同(1~20级)。不过,集装箱货物的费率级别,大致可分为4组,如:1~7级、8~10级、11~15级和16~20级,或1~8级J级、10~11级以及12~20级等,但也有仅分3个费率等级的,采用这种集装箱费率的有《中远第6号运价表》的中国一澳大利亚航线、中国一新西兰航线、中国一波斯湾航线、中国一地中海航线、中国一东非航线等。
3.运量折扣费率
运量折扣费率(Time-volume Rates,又称Time-volume Contracts,简称Tvc)是为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需要而出现的又一费率形式。它实际上就是根据托运货物的数量给予托运人一定的费率折扣,即:托运货物的数量越大,支付的运费率就越低。当然,这种费率可以是一种均一费率,也可以是某一特定商品等级费率。由于这种运量激励方式是根据托运货物数量确定运费率,因而大的货主通常可以从中受益。
起初,这种折扣费率的尝试并不十分成功,原因是有些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与承运人签订TVC合同时承诺托运一定数量的集装箱货物,比如说500TEU,从而从承运人那里获得了一定的费率折扣,但到合同期满时,他们托运的集装箱并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比如说仅托运了250TEU。显然,承运人就会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正因如此,使得所谓的“按比例增减制”越来越普遍。根据这种方式,拥有500TEU集装箱货物的货主,当他托运第一个100TEU集装箱时支付的是某一种运价,那么,他托运第二个100TEU集装箱时支付的是比第一次低的运价,而他托运第三个100TEU集装箱时支付的是一个更低的运价,以此类推。目前,这种运量折扣费率形式采用得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方式节省费用,不过,采用TVC形式并非都是有利可图的。对于一个新的,当然经营规模也可能是较小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相比大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如果采用TVC费率形式,将处于不利的局面,这是由于其集装箱运量十分有限而不得不支付较高的运费率。
三、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
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办法与普通斑轮运费的计算办法一样,也是根据费率本规定的费率和计费办法计算运费,井同样也有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之分。不过,由于集装箱货物既可以交集装箱货运站(CFS)装箱,也可以由货主自行装箱整箱托运,因而在运费计算方式上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当集装箱货物是整箱托运,并且使用的是承运人的集装箱时,集装箱海运运费计收有“最低计费吨”和“最高计费吨”的规定,此外,对于特种货物运费的计算以及附加费的计算也有其规定。
1.拼箱货海运运费的计算
目前,各船公司对集装箱运输的拼箱货运费的计算,基本上是依据件杂货运费的计算标准,”按所托运货物的实际运费吨计费,即尺码大的按尺码吨计费,重量大的按重量吨计费;另外,在拼箱货海运运费中还要加收与集装箱有关的费用,如拼箱服务费等。由于拼箱货涉及到不同的收货人,因而拼箱货不能接受货主提出的有关选港或变更目的港的要求,所以,在拼箱货海运运费中没有选港附加费和变更目的港附加费。
2.整箱货海运运费的计算
对于整箱托运的集装箱货物运费的计收:一种方法是同拼箱货一样,按实际运费吨计费。另一种方法,也是目前采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是,根据集装箱的类型按箱计收运费。
在整箱托运集装箱货物且所使用的集装箱为船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承运人则有按“集装箱最低利用率”(COntainer Minimum Utilization)和“集装箱最高利用率”(Container Maximum Utilization)支付海运运费的规定。
(1)按集装箱最低利用率计费
一般说来,班轮公会在收取集装箱海运运费时通常只计算箱内所装货物的吨数,而不对集装箱自身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收费,但是对集装箱的装载利用率有一个最低要求,即“最低利用率”。不过,对有些承运人或班轮公会来说,只是当采用专用集装箱船运输集装箱时,才不收取集装箱自身的运费,而当采用常规船运输集装箱时则按集装箱的总重(含箱内货物重量)或总体积收取海运运费。
规定集装箱最低利用率的主要目的是,如果所装货物的吨数(重量或体积)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则仍按该最低利用率时相应的计费吨计算运费,以确保承运人的利益。在确走集装箱的最低利用率时,通常要包括货板的重量或体积。最低利用率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集装箱的类型、尺寸和集装箱班轮公司所遵循的经营策略。当然,在有些班轮公会的费率表中,集装箱的最低利用率通常仅与箱子的尺寸有关,而不考虑集装箱的类型。目前,按集装箱最低利用率计收运费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最低装载吨、最低运费额以及上述两种形式的混合形式。
最低装载吨可以是重量吨或体积吨,也可以是占集装箱装载能力(载重或容积)的一个百分比。以重量吨或体积吨表示的最低装载吨数通常是依集装箱的类型和尺寸的不同而不同,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相同的。而当以集装箱装载能力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装载吨时,该比例对于集装箱的载重能力和容积能力通常都是一样的,当然也有不一样的。
最低运费额则是按每吨或每个集装箱规定一个最低运费数额,其中后者又被称为“最低包箱运费”。
至于上述两种形式的混合形式则是根据下列方法确定集装箱最低利用率:
①集装箱载重能力或容积能力的一定百分比加上按集装箱单位容积或每集装箱规定的最低运费额;
②最低重量吨或体积吨加上集装箱容积能力的一定百分比。
(2)亏箱运费(Short fall Freight)的计算
当集装箱内所装载的货物总重或体积没能达到规定的最低重量吨或体积吨,而导致集装箱装载能力未被充分利用时,货主将支付亏箱运费。亏箱运费实际上就是对不足计费吨所计收的运费,即是所规定的最低计费吨与实际装载货物数量之间的差额。在计算亏箱运费时,通常是以箱内所载货物中费率最高者为计算标准。此外,当集装箱最低利用率是以“最低包箱运费”形式表示时,如果根据箱内所载货物吨数与基本费率相乘所得运费数额,再加上有关附加费之后仍低于最低包箱运费,则按后者计收运费。
(3)按集装箱最高利用率计收运费
集装箱最高利用率的含义是,当集装箱内所载货物的体积吨超过集装箱规走的容积装载能力(集装箱内容积)时,运费按规定的集装箱内容积计收,也就是说超出部分免收运费。至于计收的费率标准,如果箱内货物的费率等级只有一种,则按该费率计收;如果箱内装有不同等级的货物,计收运费时通常采用下列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箱内所有货物均按箱内最高费率等级货物所适用的费率计算运费;另一种做法是按费率高低,从高费率起往低费率计算,直至货物的总体积吨与规定的集装箱内容积相等为止。
需指出的是,如果货主没有按照承运人的要求,详细申报箱内所装货物的情况,运费则按集装箱内容积计收,而且,费率按箱内装货物所适用的最高费率计。如果箱内货物只有部分没有申报数量,那么,未申报部分运费按箱子内容积与已申报货物运费吨之差计收。
规定集装箱最高利用率的目的主要是鼓励货主使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并能最大限度地利用集装箱的内容积。为此,在集装箱海运运费的计算中,船公司通常都为各种规格和类型的集装箱规定了一个按集装箱内容积祈算的最高利用率,例如,20ft集装箱的最高利用率为31立方米,而40ft集装箱的最高利用率为67立方米。最高利用率之所以用体积吨而不用重量吨为计算单位,是因为每一集装箱都有其最大载重量,在运输中超重是不允许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出现超重的集装箱,更谈不上鼓励超重的做法。
3.特殊货物海运运费的计算。
一些特殊货物如成组货物、家具、行李及服装等在使用集装箱进行装运时,在运费的计算上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1)成组货物
班轮公司通常对符合运价本中有关规定与要求,并按拼箱货托运的成组货物,在运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计算运费时,应扣除货板本身的重量或体积,但这种扣除不能超过成组货物(货物加货板)重量或体积的10%,超出部分仍按货板上货物所适用的费率计收运费。但是,对于整箱托运的成组货物,则不能享受优惠运价,并且,整箱货的货板在计算运费时一般不扣除其重量或体积。
(2)家具和行李
对装载在集装箱内的家具或行李,除组装成箱子再装入集装箱外,应按集装箱内容积的100%计收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该规定一般适用于搬家的物件。
(3)服装
当服装以挂载方式装载在集装箱内进行运输时,承运人通常仅接受整箱货“堆场一堆场”(CY/CY)运输交接方式,并由货主提供必要的服装装箱物料如衣架等。运费按集装箱内容积的85%计算。如果箱内除挂载的服装外,还装有其他货物时,服装仍按箱容的85%计收运费,其他货物则按实际体积计收运费。但当两者的总计费体积超过箱容的100%时,其超出部分免收运费。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应提供经承运人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货物计量证书。
(4)回运货物
回运货物是指在卸货港或交货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以后由原承运人运口原装货港或发货地的货物。对于这种回运货物,承运人一般给予一定的运费优惠,比如,当货物在卸货港或交货地卸货后六个月由原承运人运回原装货港或发货地,对整箱货(原箱)的回程运费按原运费的85%计收,拼箱货则按原运费的90%计收口程运费。但货物在卸货港或交货地滞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方负担。
(5)货物滞期费
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通常给予箱内货物一定的免费堆存期(Free Time),但如果货主未在规定的免费期内前往承运人的堆场提取货箱,或去货运站提取货物,承运人则对超出的时间向货主收取滞期费(Demurrage)。货物的免费堆存期通常系从货箱卸下船时起算,其中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但一旦进入滞期时间,便连续计算,即在滞期时间内若有星期六、星期天或节假日,该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也应计入滞期时间,免费堆存期的长短以及滞期费的计收标准与集装箱箱型、尺寸以及港口的条件等有关,同时也依班轮公司而异,有时对于同一港口,不同的船公司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根据班轮公司的规定,在货物超过免费堆存期后,承运人有权将箱货另行处理。对于使用承运人的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从箱内卸出,存放于仓储公司仓库,由此产生的转运费、仓储费以及搬运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损失费与责任均由货主承担。
(6)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如货主所使用的集装箱和有关设备为承运人所有,而货主未能在免费使用期届满后将集装箱或有关设备归还给承运人,或送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承运人则按规定对超出时间向货主收取集装箱期使用费。
4.附加费的计算
与普通班轮一样,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费除计收基本运费外,也要加收各种附加费。附加费的标准与项目,根据航线和货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集装箱海运附加费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货物附加费(Cargo Additional)
某些货物,如钢管之类的超长货物、超重货物、需洗舱(箱)的液体货等,由于它们的运输难度较大或运输费用增高,因而对此类货物要增收货物附加费。当然,对于集装箱运输来讲,计收对象、方法和标准有所不同。例如对超长、超重货物加收的超长、超重、超大件附加费(Heavylift and Over-length Additional)只对由集装箱货运站装箱的拼箱货收取,其费率标准与计收办法与普通班轮相同。如果采甩CFS/CY条款,则对超长、超重、超大件附加费减半计呶。
(2)变更目的港附加费
变更目的港仅适用于整箱货,并按箱计收变更目的港附加费。提出变更目的港的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船舶抵达提单上所指定的卸货港48h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船方同意变更。如变更目的港的运费超出原目的港的运费时,申请人应补交运费差额,反之,承运人不予退还。由于变更目的港所引起的翻舱及其他费用也应由申请人负担。
(3)选卸港附加费(Optional Additional)
选择卸货港或交货地点仅适用于整箱托运整箱交付的货物,而且一张提单的货物只能选定在一个交货地点交货,并按箱收取选卸港附加费。
选港货应在订舱时提出,经承运人同意后,托运人可指定承运人经营范围内直航的或经转运的三个交货地点内选择指走卸货港,其选卸范围必须按照船舶挂靠顺序排列。此外,提单持有人还必须在船舶抵达选卸范围内第一个卸货港96h前向船舶代理人宣布交货地点,否则船长有权在第一个或任何一个选卸港将选卸货卸下,即应认为承运人己终止其责任。
(4)服务附加费(Service Additional)
当承运人为货主提供了诸如货物仓储对已关或转船运输以及内陆运输等附加服务时,承运人将加收服务附加费。对于集装箱货物的转船运输,包括支线运输转干线运输,都应收取转船附加费(Trans-shipment Additional)。
除上述各项附加费外,其他有关的附加费计收规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的附加费计收规定相同。这些附加费包括:因港口情况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所产生的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因国际市场上燃油价烙上涨而增收燃油附加费(Bunkel Adjustment Factor,BAF);为防止货币贬值造成运费收入上的损失而收取货币贬值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因战争、运河关闭等原因迫使船舶绕道航行而增收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因港口拥挤致使船舶抵港后不能很快靠卸而需长时间待泊所增收的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等。此外,对于贵重货物,如果托运人要求船方承担超过提单上规定的责任限额时,船方要增收超额责任附加费(Additional for Excessof Liability)。
需指出的是,随着世界集装箱船队运力供给大于运量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集装箱航运市场上削价竞争的趋势日益蔓延,因此,目前各船公司大多减少了附加费的增收种类,将许多附加费并入运价当中,给货主提供一个较低的包干运价。这一方面起到了吸引货源的目的,同时也简化了运费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