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6年12月1日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所有正当的、有实际交易需求的经常项目用汇都可以对外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境内企业和个人可以随意购买外汇,我们仍按国际惯例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也就是说,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的用汇,需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进行审核后,才可以到银行购买外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真实性审核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项目收支混入经常项目下进行,打击境内违规资本流动以及套汇、骗汇等违规犯罪活动,从而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障居民个人进行合法正当的外汇收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