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公约规定:以HS为基础编制本国税则的国家应无保留地、无更改地采用HS税目号和子目号,包括类、章注释及子目注释,并可根据各国的情况在HS六位数字级编码之后缀以自己的商品编号,即对此商品的HS子目号再细分。但是,其商品的编号,前六位数字一定要与HS的编号相同。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情况和管理水平,HS公约允许他们两年(即1988年1月1日―1989年12月31日)内暂不采用六位数字级编码。但是,发展中国家对商品的税目细分时,必须在4位数字级税目后面加上“00”,然后再尾缀自己的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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