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1年7月开始。每个阶段结束时,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都要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目前正处于第三个阶段的后期。自从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1年7月首先实施普惠制方案以后,其它给惠国在1971年7月―1976年1月1日之间都先后宣布实施各自的方案或按普惠制的原则修改原来的优惠方案。各个给惠方案有效期的计算,从该方案实施之日起往后顺延10年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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