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对其复出口货物给予的退税(在2000年底前继续选择免税的企业除外
1、 政策规定
1997年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退税。
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和登记备案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一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规定的公式计算退税,即不得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1、 两种退税办法的计算
(1)"先征后退"办法
①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① 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
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汇率一律使用当月1日或结算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
(2)"免、抵、退"办法
①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① 应退税额的计算
a、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
B、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C、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退税率,是指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指企业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包括到岸价格、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3、操作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机关审核签章。海关凭加盖主管退税机关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企业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和登记备案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不得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退税额。
(1) 退税的登记
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企业的登记,同一般贸易退税企业的登记。
(1) 退税的申报
①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退税申报
企业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据此准许企业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其他申报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样;所报送的资料除一般贸易退税要求的资料外,还要报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①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退税申报
如前所述,企业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据此准许企业在计算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其申报资料除应提供一般贸易实行"免、抵、退"办法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