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接收了旧海关,收回了海关行政管理权和关税自主权。1950年12月,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海关总署署长孔原联名签发了《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明确:“严格以独立自主精神,根据国家经济情况的需要,在应开放对外贸易的地方设立海关机构。”而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1987年1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