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应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统称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进出口贸易货物;进口保税货物;寄售代销、展销、维修、租赁的进口货物;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和合作、合资经营进口的料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和合作、合资经营进口的料、件、设备以及出口的产成品;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进出口展览品、礼品、样品、广告品和进口捐赠物资等。
海关监管货物的范围是: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生产的产成品,以及寄售代销、租赁、保税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办妥核销手续止,都必须受海关监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
海关对货物的监管的基本制度
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就是通过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基本环节,依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执行实际监督管理。从海关方面看,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其业务程序是: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结关放行。作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相应的报关手续应为:提出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费、凭单取货或装船出运。
海关对物流的监控
进口货物自入境申报起到放行前,出口货物自运到检验场所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前,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在此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装卸、提取、交付、续运、调换、开拆取样、改装和更换标志。
海关对物流监控就是通过严密的实体监控和有效的信息监控,保证对物流监控目标在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进出、装卸、存放、移动和处置,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管住、管好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物。为加强对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物的实际监管,我国海关已建立起物流监控系统。这一物流监控系统主要分为审单前物流监控、查验监控、放行监控、审单后物流监控。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乙海关监管开始。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