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否需交缓税利息?
答:1999年10月1日前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手册,其边角料内销免交缓税利息,1999年10月1日以后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手册,其边角料内销需交缓税利息。另外,由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其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免交缓税利息。
2.加工贸易料件内销缓税利息利率如何维护?缓税利息计息期限如何掌握?
答:加工贸易料件(包括边角料)内销,海关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日利率,由海关总署在每年年初确定下发,并由各直属海关在通关系统中进行维护,审单部门按系统维护的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加工贸易合同料件(包括边角料)内销缓税利息计息期限为手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补税之日止。系统根据上述规定自动计算缓税利息。
3.对内销涉证的加工贸易料件(包括边角料),应如何处理?
答:加工贸易料件(包括边角料)内销,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商品,企业申请内销时须提交有效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对不能提交有效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海关按署法[1999]636号文进行处罚。1999年10月1日前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申请料件或边角料内销,不能提交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可参照署法[1999]636号文进行处罚。
4、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补税时,对无法提交许可证、经海关处罚的,如何操作?
答:此类报关单因无法填报许可证号,将会被自动退单。经海关处罚后准予免证放行的可采用以下办法之一处理:(1)采用集中审单子系统的“特殊通道申报”功能(CTR-8)接受申报。(2)采用现场接单子系统的“现场接单审核”功能(REC-6)接受申报。(3)企业应将处罚通知书号填入“备注”栏。
5.加工贸易合同余料结转有何规定?如何操作?
答:加工贸易合同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手册报核后,企业要求将因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节余的料件,或因合同中止执行剩余的料件,转入本企业其他手册继续加工出口,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批准后,办理上述已报核手册的余料结转出口(形式出口)和转入企业其他手册的余料结转进口(形式进口)手续。在办理余料结转通关时,应首先办理余料结转进口手续,后办理余料结转出口手续。审单部门应验核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联系单、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转出和转进手册)、转进、转出报关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并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核对报关单填报内容,核对报关单申报转进和转出余料的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单价、总价、数量、计量单位,若不一致的,予以退单。
6.异地进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如何录入报关单?实施异地传输的,是否取消《加工贸易手册报关联系单》?是否取消传真电报查询?
答:异地进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录入报关单时应调取主管海关发送的手册传输数据。无电子数据的,无法录入。口岸海关收到异地传输数据的,应按规定取消联系单及传真电报查询。实现传输后,仍应按规定辨别异地手册的防伪标志以及按规定核对异地手册与异地传输数据是否相符。
7.A类手册与B、C、D类手册有何区别?A类手册料件进口时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目前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的首位标记代码使用的英文字母有:A、B、C、D、F、G。其中首位标记代码为A的加工贸易手册,简称A类手册,依此类推。A类手册是指三资企业按比例进口的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手册,料件进口时按一般贸易办理。B类手册是指:来料加工手册;C手册指:进料加工手册;D手册是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F手册是指: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分册;G手册是指: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8.A类手册是否全国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进口的料件,海关保税部门是否进行监管?
答:按署税传[2000]7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通关环节未能提交A手册,各关可暂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后验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的管理,待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总署将另文明确。
9.某些加工贸易料件(如:羊毛、食糖、植物油、棉花、天然橡胶等)在进口时海关验核进口许可证,企业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出口,申请内销补税,报关时海关是否仍需进口许可证?
答:海关应验核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由于上述料件进口时海关验凭的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来料或进料加工)进口许可证,申请内销补税的,应验核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
10.深加工结转时手册间结转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是否可以办理,如何操作?
答:深加工结转时转出商品与转进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数量、计量单位应完全一致。署税(1999)649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结转时对商品编码、名称、价格不一致的,
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具体要求如下:经转入地海关审定予以办理结转手续的,办理结转时转入地海关必须按照转出地海关传输手册的项号、品名、计量单位接受申报。若传输手册与转入地手册中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价不同、转入地海关认定为同一货物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接受申报的,应在出口(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转出)手册备案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价并将转出报关单反馈转出地海关。
11.开具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转税专用缴款书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开具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转税专用缴款书应注意以下事项:(1)验核保税部门开具的内销联系单,核对联系单是否注明保证金余额。未注明保证金余额的,退回保税部门修改。(2)核对保证金余额是否足以转税。足额转税(不含缓税利息)的,开具税费专用缴
款书(系统自动在税费专用缴款书“备注”栏内注明“保证金转税专用”);不足额转税的,建议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A、企业分单操作,将超过保证金余额的部分单独填制报关单,开具一般税费缴款书,由企业直接缴纳税款;
B、不采取保证金转税方式处理,开具一般税费缴款书,由企业直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