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合同项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不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1)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2)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