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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陈海涛 陈海涛
Tag:货运代理 0个回复 • 146次浏览 • 2024年01月25日 12:58:23


货代对于委托方所委托的事宜,有些是利用自身拥有仓库、堆场、运输工具的便利条件,直接完成受托事务;有些是以委托方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来完成的;有些则是以自己名义同第三方订立合同来完成的.而且这几种不同的方式有时可能交替采用于为委托人服务的业务中。同时,由于货代处于中间人地位,他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然涉及二方面的关系,一是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货代与第三方,即国际货运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的关系,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分析探讨不同行为方式下货代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货代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在实践中,货代接受货主的委托后,可能由自己或通过拥有仓库、堆场或运输工具的关联公司来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
1、货代直接实施委托事宜。此时货代实际上已成为相应的仓储保管人、承运人和场站经营人,对此应享有有关仓储保管人、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在进行仓储、运输、拆装箱等业务的同时,还代办报关报验、订舱等业务,则货代具有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仓储保管人、实际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双重身份。
2、货代通过关联公司实施委托事宜。货代通过关联公司实施委托事宜是指货代接受委托后交由自己的母公司、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公司等来实施委托代理事宜。货代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应视关联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定。  

二、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当货代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其行为方式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的规定,他的法律责任应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货代在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方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但是,下述情况除外:
(1)货代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经委托人追认,或者委托人知道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作不否认表示的,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第三方知道货代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时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方与货代负连带责任。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货代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被追认的情况转委托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在国际货物运输实务中,有些货代在接受委托后通常会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实施本应由其自己完成的全部或部分代理事宜,对此,除非紧急情况,货代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应对自己转委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货代以自己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货代作为间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如下:1、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方,但在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货代和第三方的除外。2、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第三方不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货代因第三方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货代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方,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代对第三方的权利,但第三方与货代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综上所述,在货代作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关系的,对第三方而言,货代仍旧是委托方的代理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仍为委托人和第三方,除非事先约定该合同仅约束货代与第三方。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货代行为方式不同,其法律地位与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地识别货代的身份(代理人、承运人、经纪人等等)极为重要,明确不同身份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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