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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问题集锦!国际海运相关常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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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务重点内容提示及解释(下)

陈海涛 陈海涛
Tag:报关 0个回复 • 145次浏览 • 2024年01月25日 12:58:23


三十、新版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填写哪些项目?

包括进(出)口岸、进(出)口日期、备案号、申报日期、经营单位、收(发)货物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结汇方式、征税比例、许可证号、起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境内目的(货源)地、批准文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净重、集装箱号、随附单据名称、用途、生产厂家、标记唛码及备注、商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或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报关员签章、申报单位地址、电话、填制日期等,申报单位还需签章,声明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五种式样有何规定?

1.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填写白色的报关单;

2. 进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填写粉红色的报关单;

3.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填写浅绿色报关单;

4.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货物,填写浅蓝色的报关单;

5. 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货物,填写浅黄色的报关单。

三十二、海关查验工作不予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 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 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 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三十三、转关运输的定义是什么?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三十四、进出口货物的担保的含义是什么?

它是担保人因进出口货物税款或某些证件不能及时备齐而申请海关先予以放行时,以法定的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十五、我国海关目前保税制度有哪两类形式?

其一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免税品商店;其二为加工制造服务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

三十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制度对A、B、C、D四类企业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B类企业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C类企业、加工生产限制产品的B类企业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并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通过银行保证金台账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保证金,产品出口后予以退还。D类企业是发生过走私行为的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特殊情况下,海关批准从事加工贸易的,由海关按进口料件的税款金额征收保证金。

三十七、进料加工主要的四大特征是什么?

1. 自进原料(我方经营单位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 自定生产(我方经营单位进口料件后自己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 自定销售(我方经营单位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 自负盈亏(我方经营单位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经营单位承担)。

三十八、保税工厂的定义是什么?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用保税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简称料件)加工制造复出口产品的工厂。保税工厂以出口为目的进口料件,海关予以全额保税,待加工制造复出口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坏节增值税。

三十九、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及加工的成品,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到成品全部出口之后日止,均要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和移作他用。如保税货物因故转为国内销售,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和主管海关核准,并按规定补办有关进口手续和补缴税款。

四十、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有哪些?

常说的二十大类为: ① 电视机; ② 摄像机; ③ 录像机; ④ 放像机; ⑤ 音响设备; ⑥ 空调器; ⑦ 电冰箱、电冰柜; ⑧ 洗衣机; ⑨ 复印机; ⑩ 照相机; ⑾ 程控电话、交换机; ⑿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⒀ 电话机; ⒁ 无线电寻呼机; ⒂ 传真机; ⒃ 电子计算器; ⒄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⒅ 汽车; ⒆ 摩托车; ⒇ 其他。

四十一、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设备物资的监管年限有何规定?

1.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2.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3.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四十二、易货贸易的定义和基本形式?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易货贸易有两种基本形式: ① 直接易货。即买卖双方各以等值货物交流,其交流价格、交流时间均相同。 ② 一揽子易货。即买卖双方互换货物可以一种对一种、一种对多种或多种对多种,货物价值分别计算,最后综合平衡。这种方式一般为两国政府通过签定易货贸易协议进行。

四十三、海关监管手续费有哪些征收标准?

1.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1.5‰计征;

2. 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3. 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

4. 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5. 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税赋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即:手续费金额=货物到岸价格×(批准的减税税率/法定税率)×手续费率

四十四、纳税复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1. 当纳税义务人对纳税存有异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征税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2.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发《纳税争议决定书》答复纳税人;

3. 纳税人对原征税海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原征税海关送达申请人。

4. 纳税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海关总署维持地方海关决定的案件,应向原作出决定的海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地方海关出庭应诉;海关总署变更了地方海关决定的案件,应向海关总署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海关总署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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