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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简介

韩谆 韩谆
0个回复 • 74次浏览 • 2024年01月25日 12:58:23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其构成应具备以下要素:(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2)解决争议的第三方是当事人选择的;(3)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为解决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即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都是在自愿的基础的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各仲裁机构大都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
  (三)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很大,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五)快捷性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六)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关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尤其在海事争议中经常会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page]  海事仲裁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一)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二)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
  (三)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四)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五)关于货运行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议;
  (六)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通过本栏目您将了解到有关海事仲裁的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等具体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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