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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争议案

程奖福 程奖福 | 服务电话:13925157557 | 公司创始人之一,国际货物运输:海运/空运/FBA物流/铁路/仓储/拖车/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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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定期租船合同争议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一大来源,而期租合同的争议主要是租方拖欠船方租金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签订的期租合同以及海商法的规定,租方应向船方支付租金和交船时船上燃油的价款,但因船方的原因不能使用船舶的时间,租方可以扣减租金。还船时租方为船舶加油价款也应从租金中扣除。
船方与租方于1995年3月21日签订了下面的定期租船合同。
租期:“本船从交船之日起,租期3+3个日历月,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算,期满后租船人有延租的选择权,但应在租期第2个月月末,宣布是否延租。”
租率:“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租船人按每天支付租金USD1,700。不足一日者,按比例支付,十五天为一个支付租金期,除垫付船方应付款外,应全部支付。……”
节油奖:按实际发生节油数的吨位数×进油价×30%的标准奖励船方,由租船人径付船长。
“为调动船员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船东每天从日租金中划出USD125作为整船船员每天劳务费奖励金,……,船员奖励金船东委托租船人每月径付船长查收。……”
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产生争议,船方请求仲裁庭裁定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
仲裁庭把双方的意见归纳如下:
一、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
船舶租期为90天,交船时船上存油35吨。因此,租金为1700美元×90=153,000美元;油款为240美元×35=8,400美元;两项合计为161,400美元。其中,租方已向船方支付租金74,625.58美元和油款8,400美元,合计为83,025.58美元。
[page]二、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
1、船长借支
船长从租方借支13,000美元,租方要求从租金中同时扣除13,000美元的手续费325美元。船方认为租方的要求没有合同依据。
2、节油奖
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节油奖6,415美元,船方认为节油奖不应计算在租金之内,而应由租方直接支付给船长。
3、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
船方认可租方所列的扣除项目,但认为租方在计算金额上有错误。在仁川港垃圾、淡水及通训费用中,第二列合计应为1,414.23美元,而不是租方计算的2,319.76美元。因此,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合计应为5,964.55美元。
4、还船存油数量
租方认为还船时船上存油33吨,因此应从租金中扣除240美元×33=7,920美元。船方认为根据天津船务代理公司的证明,租方还船时船上存油23吨,租方只能从租金中扣除240美元×23=5,520美元。
5、船舶停泊大沽口二天时间
租方认为船舶停泊大沽口的两天应从租期中扣除,原因是在船方命令船舶开航后,船长不执行命令仍停留在大沽口,造成停航两天损失。船方认为,船舶之所以在大沽口停泊两天,原因是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租金,船方指示船舶停航并要求租方尽快支付租金。因此,船方认为这两天的停航时间完全是由于租方违约造成的,租方应支付这两天的租金。
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双方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作出如下审理意见:
1、本案定期租船合同租金为153,000美元,油款为8,400美元,合计为161,400美元;租方已支付租金74,625.58美元和油款8,400美元,合计为83,025.58美元。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租吊费23,657.87美元,船方对此表示认可。仲裁庭对上述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
[page]2、关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
(1)船长借支
根据租方提供的单证,船长共借支13,050.51美元,仲裁庭予以认定。
(2)节油奖
双方确认节油奖6,415.50美元已经由租方付给船长,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节油奖不应计算在租金之内,租方主张从租金中扣除节油奖的理由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3)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
经仲裁庭核算,租方在计算金额上确有错误,在仁川港垃圾、淡水及通讯费用中,第二列合计应为1,441.23美元,而不是租方计算的2,319.76美元。因此,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总计应为5,964.55美元。
(4)还船时存油数量
根据船方代理的检验证明,交船时船上存油23吨。因此,租方可从租金中扣除油款240美元×23=5,520美元。
(5)停泊大沽口的两天时间
船方指令船长在大沽口停锚,且船长在得到船方开航命令后仍然不开航,仲裁庭认为由此造成的租金损失应由船方自己负责,租方可扣除这两天的租金1,700美元×2=3,400美元。
综合以上情况,租方未付船方租金和油款为78,374.42美元,扣除租方应扣除的51,592.93美元(23,657.87美元+27,935.06美元),租方还应向船方支付租金26,781.49美元,并加付从1995年7月8日(租期届满的第二天)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8%的利息。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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