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准予办理退(免)税的企业及货物的范围是: (1)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非自产货物),凡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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