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1. 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小型摄象机、手提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6.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的物品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带有危险性毒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