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是用于证实商品原产地,也就是货物生产或者制造地点的一类证明文件。对于进口国而言,它是确定进口货物关税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以及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的关键依据。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注意事项如下:
1. 申报时所上传的原产地证书格式必须符合文件规定,应是正本彩色扫描件,证书内容要清晰,且务必上传“ORIGINAL”件,不能上传“COPY”件或者“TRIPLICATE”件。
2. 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关栏目和出口商栏目中,签字和盖章必须齐全且清晰。
3. 原产地证书上的出口商需与发票、合同保持一致。
4. 在证书日期方面:
- 证书签发日期的规定:亚太贸易协定要求在出口时或者装运后 3 个工作日内;中国 - 东盟自贸协定是在装运前、装运时,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则在装运后 3 天内;中国 - 秘鲁自贸协定和中国 -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是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在装运前。
- 证书有效期:亚太贸易协定、中国 - 东盟自贸协定、中国 - 秘鲁自贸协定、中国 -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有效期均是自签发之日起 1 年。
- 补发证书期限:中国 - 东盟自贸协定规定在 12 个月内可以补发;中国 -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规定从货物装运起一年内可补发;亚太贸易协定不可补发。
5. 如果原产地证书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签发,而发证机关补发证书时,应在证书上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
6. 原产地证书上的船名、航次应与报关单申报内容一致。
7. 亚太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证书 HS 编码前 4 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 HS 编码前 8 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HS 编码前 6 位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
8. 原产地证书上的数量应与报关单申报的数量、计量单位相符。例如在中国 - 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若列明数量为“Gross weight or net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发证机关出具产地证时如对数量未作特别声明,则默认为产地证列明数量为毛重,此时产地证数量应与报关单毛重一致,若产地证数量小于毛重,那么超过产地证列明数量的部分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9. 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的“产地标”项目应与原产地证书的“Origin criterion”或“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on”一致,申报时务必保证录入正确。
10. 原产地证书发票号栏录入的发票号及日期应与报关单随附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一致。
11. 中国 - 东盟自贸协定证书第 13 栏涉及货物在成员国间流转、补发证书、三方贸易及展览品这四种情况,存在这些情况时要注意正确勾选相关项目。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1. 产地证证书格式不符的无法享受协定税率;若不是正本彩色扫描件或者证书内容不清晰,企业在确保原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需通过单一窗口发送更改申请,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地证书并留存正本以备查验。
2. 签字、盖章不全的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发送更改申请并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地证书;签字和盖章不清晰的,企业在确保原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需通过单一窗口发送更改申请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地证书并留存正本备查。
3. 船名、航次与报关单申报不一致时,需审核是否符合直接运输原则,按照各个优惠贸易协定的要求,企业应提供全程运输单证,对于涉及中转的货物,是否满足直接运输规则应依据总署 2015 年 57 号和 2016 年 52 号公告要求的相关单证来判定,如果是船公司原因导致船名、航次不符,则需随附上传情况说明。
4. 产地证发票号栏录入的发票号及日期与报关单随附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不一致,如果涉及三方贸易等情况导致不符,需上传证明贸易关系的相关商业单证及情况说明。
5. 原产地证书出口商与发票、合同不一致时,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6. 报关单申报价格低于产地证 FOB 价格时,需提供证明价格真实有效的付汇税单、往来的商业函电等材料,并随附情况说明。
7. 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不符合文件规定,未勾选或未注明补发字样的,需联系发证机关更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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